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等投入企业的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中小企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