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