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