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设立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设立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适用相关的税收政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