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第五章 奖惩第二十八条有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行政领导的行政处分或者罚款,由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单位主管机关决定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发生争议时,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