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单位保卫工作人人有责,职工应自觉遵守保卫工作制度,严守岗位,发现内部治安隐患,及时报告。

单位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监督单位保卫工作制度的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