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第二章 行政领导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单位行政领导应定期组织人事、劳工、宣传、保卫、保密等部门,对职工进行法纪、安全、保密教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