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第二章 行政领导责任第十条有效单位行政领导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的保卫工作,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内部治安隐患,应及时组织消除;本单位无法消除的,经公安机关检查确认后,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