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义务,对破坏隋唐洛阳城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对于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