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发展隋唐洛阳城遗址文物保护事业。

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