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小清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的原则,逐步改善小清河的水质,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