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和小清河流域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确定的重点治理的排污单 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关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