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治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小清河流域的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许可证准许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缴纳 排污费。排污单位不得超总量、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对超总量、超标准排放的,除限期治理外,按 规定标准征收二至三倍的超总量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超总量、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不得被评为先进企业或者先进单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