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小清河流域是指济南市、淄博市、滨州地区、东营市和潍坊市向小清 河干流汇水的区域。小清河流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