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的防止第十六条已废止小清河干流的港口、码头必须设置残油、含油废水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新造二 十二千瓦以上的船舶应当配备油水分离器和集油器,原有的二十二千瓦以上的船舶应当限期 改造配置。船舶产生的残油、含油废水、污物必须回收处理。船舶排放含油废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运输、捕捞的机动船舶进入小 清河的,执行内河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装运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货物的船舶,必须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散落的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