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