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配套设施移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门监督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