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门监督使用。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