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大数据创新服务、大数据核心技术研究,鼓励企业开展行业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