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物联网关键技术研究,推动支持物联网在重点领域应用以及示范项目的建设推广。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