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安排足额拨付公路的养护资金。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现有县道、乡道的提升改造资金予以保障,对村道的提升改造予以补助。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