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安排足额拨付公路的养护资金。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现有县道、乡道的提升改造资金予以保障,对村道的提升改造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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