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第五章 收费公路第三十七条有效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因车辆滞留造成公路堵塞。因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未开足收费道口造成已开放道口(不含电子不停车收费道口)平均滞留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的,公路使用人有权要求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开足收费道口,也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投诉,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