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保护区内,除与隧道有关的维护作业和突发事件处置活动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二)爆破、锚泊、取土、地基强夯;(三)倾倒废弃物、设置大型堆场;(四)其他危及过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在过江隧道水中段上游一千米、下游三千米范围的河道内,禁止采砂。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