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保护区内,除与隧道有关的维护作业和突发事件处置活动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

(二)爆破、锚泊、取土、地基强夯;

(三)倾倒废弃物、设置大型堆场;

(四)其他危及过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过江隧道水中段上游一千米、下游三千米范围的河道内,禁止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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