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路的养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记录应当作为选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