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财产、设立科普基金等形式资助科普事业。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各项权益。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