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