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科普组织应当依法登记,贯彻实施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积极组织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并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二)承担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科普项目;(三)依法获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科普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四)从科普有偿服务活动中获得合法收益;(五)获得荣誉、奖励和相关知识产权;(六)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