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学校应当将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价值观的培养贯穿于教育教学活动中,推广综合性学习课程,组织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考察以及其他科普活动,普及相关生理心理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安全避险等知识。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科学启蒙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培训,开展科普教育。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