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将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价值观的培养贯穿于教育教学活动中,推广综合性学习课程,组织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考察以及其他科普活动,普及相关生理心理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安全避险等知识。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科学启蒙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培训,开展科普教育。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