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有效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和参加各类科普活动。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结合世界卫生日、世界人口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特定纪念日,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相关的科普宣传。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