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求,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向院前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赠。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力量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培训。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