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