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经费专项、足额地用于下列院前医疗急救事项:(一)急救车辆、设备、安全设施的配置与更新;(二)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的储备;(三)大型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四)急救人员的配置、培训和演练;(五)网络建设及运行;(六)对急救网络医院提供补助;(七)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培训;(八)其他院前医疗急救事项。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