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经费专项、足额地用于下列院前医疗急救事项:

(一)急救车辆、设备、安全设施的配置与更新;

(二)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的储备;

(三)大型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

(四)急救人员的配置、培训和演练;

(五)网络建设及运行;

(六)对急救网络医院提供补助;

(七)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培训;

(八)其他院前医疗急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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