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预案,对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监督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事项。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