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医疗救护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二)对伤病员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三)搬运、护送伤病员;(四)现场心肺复苏;(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