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二章 网络建设第十条有效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服从本级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二)及时接收、救治急、危、重伤病员;(三)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并逐步与居(村)民就诊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对接;(四)遵守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治、转送等相关规定;(五)对本院院前医疗急救行为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的其他相关义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