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救援机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人员、装备,安排相应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健全所管辖区域内行政村(社区)和船舶、设施所有人的船舶、设施安全责任制。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