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渡口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反映。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