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特区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下简称特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搜救)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以及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