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