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前款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