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办学方向、办学质量、办学行为等情况进行督导;(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督导;(五)组织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研究;(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