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专职督学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三)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四)滥用职权的。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