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所管辖的各级各类教育及其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