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