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被督导单位应当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并按其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结果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