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应当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并按其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结果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