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或者专职督学具有下列职权:(一)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汇报工作,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三)对被

督导单位进行调查;(四)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提出处理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