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或者专职督学具有下列职权:(一)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汇报工作,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调查;(四)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提出处理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