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重大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公报、公告、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