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