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