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进行环境审计,审查被审计单位在遵守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环境管理责任方面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评价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